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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
说 明:
    1、业务指南内的相关表格可到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2、提供的复印件规格为A4,第二代身份证件需复印正背面,结婚证复印包括要有登记机关盖公章及有照片的那页。
3、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确权,可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dgfc.dg.gov.cn,表格下载→房产交易→已确权楼盘)。
    4、申请组合贷款的,其中办理商业贷款所需资料和可贷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自行审核决定。
    5、申请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分别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独立审批,分别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及《担保函》。
    6、如有疑问,可到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咨询(贷款管理科电话:22337076,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罗沙路岗贝路口银盈楼6楼;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新市一街128号建行常平新市分理处内;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16号建行塘厦支行内;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银丰大厦建行虎门支行内)。
    7、公积金中心的网站:http://www.dggjj.cn
    8、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电话: 23037888、22032688,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盈锋中心东区12楼,公司网站:http://www.lsdb.cn)。
    9、业务指南内的做法最终以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为准。
 
目 录: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二、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定义
三、公积金中心收取的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种类
六、贷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条件
七、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八、贷款划入的账户要求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首付款、额度
十一、每月还款额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要求
十二、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十三、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要求
十四、贷款流程
十五、《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期限
十六、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
十七、受理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点
十八、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的用途
十九、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二十、签订公积金担保贷款协议的银行
二十一、受理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地点
二十二、公积金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二十三、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应提交的资料
二十四、附表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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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公积金中心运用所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已确权商品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装修自住商品房(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定义
TOP  
    住房公积金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房产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前,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受委托银行根据公积金中心审批结果及担保公司《担保函》先行发放贷款,后由担保公司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
 
三、公积金中心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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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中心在办理各项贷款业务过程中,不收任何费用,也不代收任何费用。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
TOP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预售、未确权的成套商品住房。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市房管部门确权的且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销售的成套商品住房。
    (三)购买二手房:是指个人之间或向企业购买住房。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是指对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的自住商品房进行装修。
    (五)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建造住房。
    (六)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市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七)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自住住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需要改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维修。
    (八)在珠三角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是指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一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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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组合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构成组合贷款,抵押物是所购买的住房。

 
六、贷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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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属购房的,需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 申请人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等情况;
    (四)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条件中的企业人才,在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次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TOP  
    必须自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贷款划入的账户要求
TOP  
    申请人所贷的款项必须划入以出卖方(或经公证部门证明出卖方委托的被委托人)名义开的银行账户内,不得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装修自住商品房除外)。
 
九、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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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目前贷款利率(年利率)是:1—5年为4.20%,6年以上(含6年)为4.7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按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十、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首付款、额度
TOP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装修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政策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11]1号)的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分如下两种:
    (一)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二)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根据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的不同,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分如下几种:
    (一)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自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且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
    (三)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贷款额度要大于或等于5万元;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46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6万元;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15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30%。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70%。
    申请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的7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除外],或经中介机构评估出具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书》的6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所标注的交易价格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在备案登记时间1年内有效,否则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书》。
 
十一、每月还款额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要求
TOP  
    
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与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没配偶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
    (一)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申请人也可参照“1万元供款表”进行粗略计算。计算公式为:

  

    (二)月收入的推算方式:
    
1、用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推算月收入。

    申请人与其配偶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计算出月收入后累加,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5%。
    2.用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推算月收入。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5%。
    (2)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以1方式推算月收入,另一方以2方式推算月收入, 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1方式与2方式之和的55%。
    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自由选择推算的方式。
    公积金中心网站提供更快捷的贷款计算器(如下图),可到网站查询。
  
 
十二、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TOP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
    1.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 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 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 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原件。
    2.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 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 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 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 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8.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需装修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6.住房装修合同及工程预算表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需评估;已确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需评估);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六)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属危房)原件及复印件;
    5.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七)在珠三角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填写《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1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到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十三、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要求
TOP  
    婚姻证明材料应提交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的证明。
 
十四、贷款流程
TOP  
    (一)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申请

    (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

    (三)委托代办机构申请
 
十五、《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期限
TOP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发出《准予贷款通知书》,申请人应在30天内携带《准予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否则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件及《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办理延期手续。
 
十六、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
TOP  
    目前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有:(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六)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九)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十七、受理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地点
TOP  
    除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申请外,目前东莞市受理申请人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各支行(查询电话:9553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各支行(查询电话:9559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各支行(查询电话:95508)。
 
十八、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的用途
TOP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预售、未确权的成套商品住房。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购买经市房管部门确权的且经建设部门批准进行销售的成套商品住房。
    (三)购买二手房:是指个人之间或向企业购买住房。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是指对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的自住商品房进行装修。
    (五)在珠三角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是指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房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一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十九、申请公积金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TOP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4)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7)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购买一手已确权商品房的
    1、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④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⑤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⑦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原件;
    ⑧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④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⑦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④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⑤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⑥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⑦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⑧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④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房款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⑦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购买二手房(出卖方须持有《房地产权证》)的
    1、买方已办出《房地产权证》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③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⑥《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已过户)原件;
    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⑧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⑨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⑩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④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⑥出卖方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⑦出卖方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⑧出卖方其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产的书面声明原件;
    ⑨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买方未办出《房地产权证》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③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买卖双方已到房管部门签约鉴证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收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未到房管部门签约鉴证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拟交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如果拟交易房屋已抵押的,提交原贷款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复印整本合同,将关键信息的页面复印即可,如借款金额、借款年限、房屋地址、签名等信息);
    ⑥《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未过户)原件;
    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原件;
    ⑧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④拟交易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拟交易房屋已抵押的,须同时提交原贷款的借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⑤买卖双方已到房管所签约鉴证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双方未到房管所签约鉴证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⑦出卖方及其房屋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⑧出卖方其房屋产权共有人同意出售该房产的书面声明原件;
    ⑨出卖方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⑩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申请贷款的
    1、拟装修房产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④拟装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契税完税证明、地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⑥住房装修合同及工程预算表原件;
    ⑦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需评估);
    ⑧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⑨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④拟装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⑤住房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⑦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
    ⑧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2、拟装修房产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1)需向公积金中心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原件;
    ②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④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住房装修合同及工预算表原件;
    ⑥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已确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需评估);
    ⑦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⑧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①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还款能力材料(如收入证明、近三个月的与收入相符的银行流水账、定期银行存折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复印件;
    ④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⑤住房装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⑥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授权书》原件;
    ⑦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
    ⑧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在珠三角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
    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填写《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1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到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二十、签订公积金担保贷款协议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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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公积金担保贷款相关协议的银行有:(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五)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一、受理公积金担保贷款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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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办理公积金担保贷款。
    (一)公积金中心三楼办事大厅12号窗口
    (二)(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
    (三)受委托银行: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经办网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城区支行

东莞市八达路 128 号

22462320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城支行

东莞市东城区岗贝罗沙路 6 号

22295949

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常平支行

东莞常平镇常平大道金汇大厦首层

83977777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塘厦支行

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 16 号

87880305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虎门支行

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银丰大厦

85108209
85108199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经办网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东莞市莞太路胜和路段 18 号

22310176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

东莞市东城中路 23 号御景大厦一楼

22310951

22492375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朗贝路段万业金融大厦首层 05 号

83818133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塘厦支行

东莞市塘厦镇塘厦大道金塘大厦一二层

87911513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虎门镇太沙路 181 号

85103352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

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东 51 号

85895522

7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安支行

东莞市长安镇莲花广场 2J 办

85416208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经办网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营业部

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 6 号

22456785

2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个贷业务部

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 6 号

22455469

3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城区支行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 A 座 2A 号

22115273

4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龙支行

东莞市石龙镇太平路 115 号

86619272

5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朗贝段 18 号建鸿商务大厦 1-2 层

83503666

6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大朗支行

东莞市大朗镇美景大道新世纪长盛广场

83035188

7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寮步支行

东莞市寮步镇香市路海悦广场 A2 区一层 121 至 126 、二层 218-219 号铺位

83262848

8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沙田支行

东莞市沙田镇沙田大道 29 号

88681822

9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石排支行

东莞市石排镇太和东路 128 号日威大厦楼下

86591088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经办网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招商银行东莞分行营业部

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 200 号第一国际招商银行大厦

26985314

2

招商银行东莞东城支行

东莞市东城区东城路 219 号

23032252

3

招商银行东莞常平支行

东莞市常平镇常平大道嘉美豪苑 101 号

81089982

4

招商银行东莞塘厦支行

东莞市塘厦镇迎宾大道湖景路隆福花园 7 栋 1-6 号

82033002

5

招商银行东莞虎门支行

东莞市虎门镇金龙路原交警中队大楼首层

85185222


    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经办网点

序号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1

东莞银行总行营业部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 193 号

22112191

2

东莞银行中心区支行营业部

东莞市南城区新基东明大厦

22985202

3

东莞银行万江支行营业部

东莞市万江区万福路 363 号

22271748

4

东莞银行东城支行营业部

东莞市东城大道中金泽花园长春阁

22360810

5

东莞银行虎门支行营业部

东莞市虎门镇连升路金洲段龙泉大酒店一层 C 区

85103226

6

东莞银行莞城支行营业部

东莞市城区东城西路 39 号右侧鸿福大厦22-26号

22218230 、 23037199

7

东莞银行常平支行营业部

东莞市常平镇中元路金城大厦

83500806

8

东莞银行塘厦支行营业部

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 47 号

87880223


    (四)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电话: 23037888、22032688 。
 
二十二、公积金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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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申请

    (二)到受委托银行申请

    (三)到担保公司申请
 
十六、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应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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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须借款人本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3.结清证明(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原件(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
    (二)办理时限
    1.在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提交申请的,一般受理当日即可出具凭证,特殊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并通知申请人;
    2.在(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提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并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流程


二十四、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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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和担保承诺书》
(三)《授权书》
(四)《收入证明》
(五)《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
(六)《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七)《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公积金担保贷款)(未过户)
(八)《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公积金担保贷款)(已过户)
(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谈话笔录》